一、事项名称
因私赴日本短期商务签证办理。
二、设定依据
日本驻上海领事馆规定。
三、受理对象
盐城市户籍居民及具有盐城市暂住证或居住证临时居民。
四、适用范围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申请前往日本进行以文化交流、地方政府交流、体育交流以及在日本的短期商务活动为目的的业务联络、出席会议、商谈、缔结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和其他一切短期商务活动,短期逗留(90天以内)的,可申请此类签证。
五、办理流程
1、填写《签证申请表》及准备申请材料。(按下述申请材料要求或登陆日本驻上海使领馆官方网站查询)。
2、递交申请材料。根据拟定出访行程提前20个工作日将《签证申请表》及签证申请材料递交到办理窗口。
3、材料初审、完善与复审。对材料初步审核,初审材料差缺、不完善或不符合的则要求补充完善。
4、登记、开票、交费(代收省级代办费和领馆签证费开具收据)。
5、编制送签材料,分类送签。复核送签材料,编制审查意见书,将送签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排序夹装,送江苏省签证服务中心集中送领馆办理。
6、跟进、取回及发放。受理7个工作日后跟进领馆审签进度;特殊情况需增补送签材料的,通知申请人及时增补材料;签证通过取回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签证。
六、申请材料及参考示例
申请“短期商务”签证,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签证申请表1张(赴日签证申请表(样表).doc);
(2)半年内白底彩照1张(2寸竖4.5cm×横4.5-3.5cm);
(3)护照(本人签名,如有旧护照的必须一同提交);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将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首页和本人页的户号须一致,户口簿上的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等栏项必须与现状一致);
(5)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盐城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上的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等栏项必须与现状一致);
(6)所属单位的在职证明书,用单位信笺纸打印(赴日本商务签证在职证明(样式).doc);
(7)所属单位为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则提供外资批准证书(外资银行提供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学校提供学校法人登记证(副本)、医院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复印件盖上公章。
2.日方邀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邀请单位原则上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自治体,但大学教授在进行公务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1)招聘理由书,邀请人一栏中必须写明公司,团体名称,地址,职务,姓名,联系电话,且必须盖章(如外国人没有印章的话,必须签名)公司团体的情况,请盖代表印章或者公司印章(个人的印章不可);
(2)滞在预定表,即停留日程表,在日行程至少填写5行(赴日本滞在预定表(样式).pdf);
(3)身元保证书(A4纸);
(注)邀请人若为日本国政府中央省的课长或大学教授以上的人,并且为公务的邀请时身元保证书可省略(由企业作担保时,保证人应当具有部长、部门长、工厂长等管理职务以上的资格)。
(4)日方邀请单位若为(如是国家或地方公共自治体邀请时不需要以下材料):
①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提供法人登记簿誊本原件(发行1年以内),或日本国股市的上市企业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
②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以下a或b任何材料。
a)公司、团体的概要说明书;大学教授邀请时,可用“在职证明”代替。
b)简介书或宣传手册等可表明邀请机关概要的资料。
七、注意事项
1、日方邀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都是发行后3个月以内的原件(除非签证要求中特别注明不需要原件),材料上如有有效期,应以材料上的有效期为准,否则为无效邀请材料。
2、申请人提交申请签证材料应确保及时、真实无误,如因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全面等导致延期或拒签,后果自负,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3、根据审查情况,领馆有权要求申请人追加补充材料或无条件拒绝受理签证申请。
4、获得以上签证者,不允许在日本国内从事产生收入的事业及得到报酬的活动。
八、服务信息
1、咨询电话:0515-86663106
2、受理机构:盐城市行政审批局服务大厅“外事服务”窗口(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一楼)。
3、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4、投诉电话:0515-80501322。
九、收费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