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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5-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盐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盐城市对外友协)是盐城市全市性人民团体,市属社团法人。

第二条本会以发展盐城市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发展盐城市同国外地方间的民间友好往来,促进相互间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相互访问、举行纪念会、座淡会、报告会、交换资料、组织地方民间交流活动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遵循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开展有关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

第六条组织或配和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科技合作和智力引进、人才交流,组织与国外有关团体、单位进行相互学习、考察、洽谈和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开展对外民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友好交流,派出和邀请、接待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友好交流团组,组织或协助安排参观访问、文艺演出和展览。

第八条开展其他有关盐城市人民和各国人民发展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九条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十条协调各县(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出访和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宜。

 

第三章 理 事 会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盐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盐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三条盐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主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常务会议不定期召集理事会议。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四条全市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可决定建立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县(市、区)一级人民团体、社团法人。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2、本会举办一些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3、政府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盐城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址设在盐城。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市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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